湖南四部门发文 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
湖南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近日联合印发《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分配作出制度安排。
该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所取得收入的分配活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公益优先,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
收益分配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运营收入指运营机构按照公共数据价格政策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获得的全额收入。收益则按收益分配协议约定,为运营收入中归属于各方的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收益属于非税收入,以"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项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公用企业收益作为企业经营收益,按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非公用企业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计入营业收入。
在成本核算上,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数据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核定授权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运营机构须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经营成本和收入,在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环节中发生的实际支出纳入成本计算,不得将无关费用列入成本,同一成本不得重复计算。
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文件还明确,财政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数据资源管理发展情况评价机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后续收益分配比例,运营机构超额收益部分应及时上缴财政。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公共文化服务、邮政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文化领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收益分配,省文资委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门实施细则。
这一办法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分配从原则性表述推进到可操作层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参照的省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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