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分为5个部分共24条,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项基本原则,对涉人工智能纠纷的实体裁判与诉讼程序作出系统规定。依法规制环节,《意见》率先明确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场景分别界定责任承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涉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作出统一安排。
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意见》明确规制"AI换脸拟声"——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他人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虚拟数字形象,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并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侵害。"AI复活逝者"亦被专门点名,利用人工智能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损的,近亲属可依法请求民事责任。
针对"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意见》将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追踪分析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或泄露公开私密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认定为对隐私权的侵害。针对"大数据杀熟",《意见》明确同一商品或服务下,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针对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事故责任,《意见》作出专门规定,划定"人机共担"边界。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意见》从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作出规定,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权利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产业层面观察认为,《意见》落地意味着涉AI纠纷从此具备明确裁判规则,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训练数据使用边界、模型输出可版权性等长期模糊问题给出第一阶段定性框架,将直接影响平台合规、产品设计、用户授权等环节的实操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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