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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因此,对数据资源“拥有或者控制”和使其“带来经济利益”是数据资产化的两个最核心的内涵,即实现数据资产化的前提条件。对数据资源“拥有或者控制”的实现条件,除拥有和控制数据本身,还包括通过对数据资源所有人赋权,使其享有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而实现对个人或组织的数据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和排除他人侵害。使数据资源“带来经济利益”,是个人或组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让数据资源以各种形式进行交易来实现的。实践表明,数据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除可交易外,还要能够易定价。数据资源确权、交易和定价是实现数据资源“拥有或者控制”和“带来经济利益”的三个关键要素。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要素的新特征十分复杂,对传统产权、流通等制度规范形成新的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的解决方案。各国对数据的认识还不统一,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监管等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数据交易确权难、定价难等共性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首先,建立新型财产权制度,实现数据资源确权。建立新型财产权制度是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数据财产权归属,以此实现对数据资源“拥有或者控制”和使其“带来经济利益”。与现有财产权体系中的客体特征不同,数据具有无形性、可控性、可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同时承载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形态多元化。因此,现有财产权制度难以涵盖数据财产权,且在构建逻辑上存在差异。需依据数据自身特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同时行使控制、处理、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进而对其归属分别划分,通过控制权能实现对数据资源的“拥有或者控制”,通过处理、处分和收益权能使数据资源“带来经济利益”。此外,数据控制权和处理权还可以通过处分实现让渡,赋予他人对特定数据的控制、处理等行为以合法性,从而实现产权分置。
其次,建立“所商分离”的场内数据交易机制,提供实现“带来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建立“所商分离”的场内数据交易机制,是指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只能为数据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包括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通过中立、公平、公正的交易建立场内交易各方信任机制,破解数据资源交易困境。目前,我国数据场内交易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22年底,由副省级以上政府牵头组建的数据交易场所已超过30家。由于统筹规划不够、数据确权和估值的限制、数据资产评估体系不完整、交易各方信任机制尚不健全、数据资产质量难以保障等因素,数据交易不活跃,数据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据资产化进程。《“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并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作出重要部署。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已成为世界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欧盟于2020年2月发布《欧洲数据战略》构建跨部门数据流通治理框架,之后又相继出台《数据治理法案》《数字市场法》等法案,开始由注重安全保障向推动构建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规则体系迈进。
再次,建立“报价—估价—议价”的场内定价规则。造成数据资产定价难的原因有:数据的使用价值难以事先确定、数据质量难以评估、数据资产权属不清、数据资产来源审查难度较大等。这些使得数据资产定价难度高于其他资产。目前,数据资产定价均是针对特定应用场景(使用价值)的非标准化定价,未来构建数据资产定价规则体系,建议围绕数据资产、数据使用价值实现以及非标准化特征展开。例如,数据本身没有直接价值,通常在与具体场景相结合的过程中实现其潜在价值,这一过程就是数据资产化。而数据资产定价,需建立涵盖买方和卖方、数据交易所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价格形成机制,即“报价—估价—议价”的价格形成方式,通过数据卖方初步报价,再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估价,最后由数据买方与卖方议价或集中竞价确定最终成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