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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就8月1日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答记者问,进一步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在现行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下突破性地将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表内资产,并在较大范围内拓展企业报表之外有关数据资源的价值,向企业数据资源财产属性确权、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产品及服务交易、提升投融资潜力及企业估值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市场激励效应。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价值及意义
目前,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称为五大生产要素。今年4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3%,已连续11年显著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数字经济占GDP比重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41.5%。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全要素生产率为1.75,相较2012年提升0.09,数字经济生产率水平和同比增幅显著高于整体国民经济生产效率。资产无形化、数据价值化日益成为数据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此背景下,为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完善数据经济治理体系,有序推进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就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会计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明确。
尽管数据资源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特别是数据相关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提升价值创造能力的关键驱动因素,但由于传统会计核算均坚持稳健性理念,通常会对企业内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无形资产采取比外部无形资产和有形实物资产更严苛的入账标准。这使得数据等富含经济价值的内生无形资产长期未在财务报表上得到反映。此次,《暂行规定》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取得并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确认为企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数据资源存货,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上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当企业从外部购入或内部生成的数据资源符合当前会计制度下的无形资产或存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可靠计量)时,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为具体的长期资产或流动资产项目。
当然,数据资源是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还是流动资产的存货,从财务稳健性或资产盈利能力角度看,仍有显著区别。《暂行规定》按照数据形成方式、使用或业务模式、持有目的将数字资源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依法持有并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的,为无形资产;第二类是常规持有、最终出售的,为存货。将常规持有、最终目的为出售的数据资源作为存货,意在强调存货这类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上与长期资产(如无形资产)存在区别。这界定了企业利润表上经营成果的不同实现方式。
《暂行规定》施行后,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数据要素将被确认为数据资产,这解决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突出的会计问题,即全面地反映涵盖数据在内的各项生产要素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这将极大地促进企业重视并依法构建全面有效的数据资源治理与管理体系。甚至,数据资源入表以价值显性化的方式将数据要素导向产品化、服务化,将为数据流通与交易进一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需防范的合规风险
企业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有利于持续发挥会计在服务数据资源业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仍需防范几个显著的合规风险。
防范企业借会计规则变更粉饰财务报表。数据以资产之名“入表”可理解为在商业实践层面为资源或财产确权提供合规依据。即《暂行规定》施行后,企业财报可确认数据资源为资产。这些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存货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及功能,企业可用于抵押、偿债等。这是因为遵循国际上通行或国家强制规范的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经常附带外部审计师的合理保证)被认为真实、公允,且可以及时揭示企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是企业在金融或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或投资并购的可靠信用基础。但这也可能使掌握数据资源的企业将原先未能计入的表外数据资源内化为具体的资产形式,以增强自身信用基础,直接改善相关财务指标。对此,《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源只有在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资产定义与确认条件时,才能在报表上记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因此,企业不应将《暂行规定》发布之前为取得数据资源已经发生且费用化的支出金额重新归集为数据资源资产,《暂行规定》已明确数据资源入表核算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追溯调整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可能构成对会计政策的错误适用。
数据资源“入表”,要防范侵犯数据来源方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权益作出具体规定。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下,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对推进非公共数据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数据处理者可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并享有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从而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下,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益的权益,可以就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暂行规定》将入表资产化的数据资源严格限定为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且明确规定企业应通过持有、使用、向客户提供服务或最终出售等方式从数据资源资产中获益,这对企业进行数据确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对个人与组织的数据合法权益实施平等保护,企业对数据资源的确权以及交易环节的授权使用或产权转让,必须恪守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和公共数据安全的底线。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企业仅能在个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并须依法依规处理。
权利与责任经常是无法割裂的共生关系。企业在将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纳入自身财报、实现资产价值显性化的同时,应及时确立有效保护与合法利用数据资源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相关环节,企业均应负有合法经营、安全使用、公平竞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