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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数据交易制度探索的背景下,我国与数据经纪相关的管理制度已经萌芽。
上月,数字中国·共建数据要素产业生态高峰论坛在福州新区举行,福建省首批数据经纪人正式签约,并入驻福建大数据交易所新型数据交易大厅。
同时,这也是全国首创的数据经纪人交易大厅,该大厅以福建海量优质的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为基础,交易所设数据经纪人专席,供数据经纪人深度挖掘垂直领域数据,经纪人将获得资源加持、平台赋能、模式孵化三个维度的全方位扶持。
通过大厅这个“数据之窗”直观看数、找数、用数,提升开发效率,支撑融合订单需求,支持“先看、先用、先创造”,孵化垂直领域数据产品,并基于福建大数据交易所的政策、资源、市场等影响力共推数据产品,从而体现经济价值。
这对入驻福建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经纪人提出了差异化要求,既需要经纪人具备一般的研发能力,也要求经纪人具备数据场景创新能力,提炼经纪人“技术+数据场景+业务落地”的多维核心价值。
在数据要素市场全面开花的大背景下,各地均在不同程度有所探究与落地。近日,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就《广东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系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及了“数据经纪人”概念,并专门为此起草了《广东省数据经纪人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后台输入0511获取5份文件PDF版本。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数据经纪人是指经省数据流通交易主管部门认定,利用行业整合能力,通过开放、共享、增值服务、撮合等多种方式整合利用有关数据,促进行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流通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此看书,广东认定的数据经纪人更具备一定的政府试点属性,在以往的案例中,广金征信与多源数据方合作,更多立体的展示企业图谱,为银行向制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更好的参考。
也许是创新案例还在持续落地的原因,广东数据经纪人更类似一种受托服务,而福建数据经纪人更类似主动挖掘数据场景。
在讨论的过程中,多方人士提出了广金征信在此案例中的获益逻辑,以此有两种模式:
其一,数据采买付费的优点是可以根据实际采购的数据量来付费,避免了过高或过低的花费。此外,银行也可以更好地控制数据的精准性和使用范围。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不确定性,例如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采购方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也取决于经纪人有无很强的议价能力和项目体量。
其二,以授信额度比例付费的优点是更灵活,因为付费取决于银行授信额度,可以让银行在使用数据时有更多的自主权。此外,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数据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但是,如果授信额度不够慷慨,银行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数据来满足客户需求。
若银行想通过多维度去判断能否给予更多授信,取决于经纪人能否获取更多维度的数据分析来供银行评估,经纪人用自身打造的数据产品与银行的利益捆绑,而银行的利益也直接跟客户的授信额度捆绑,经纪人能获得长尾价值。
通过了解,当前银行捆绑赚授信分润的情况比较少,这可能是因为现在的银行在这方面风险控制能力不够强,银行的授信分润是根据银行风险控制和贷款利率等综合因素计算的,目前较难直接从中获取差价利润,日后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或者与数据中介合作,或者以后会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授信分润。
总结下来,数据经纪人可以通过自身收集和分析数据打造数据产品,并将其与银行的利益捆绑,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其次,银行的利益与客户的授信额度直接相关,因此数据经纪人可以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以实现长尾价值。
在美国,“数据经纪人”(Data Broker)是数据交易模式中的重要角色,联邦及州层面均通过立法形式对数据经纪人进行监管。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民法典(Civil Code)中,数据经纪人是指“以明确知悉的状态收集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向第三方销售的商业实体”。(Section 1798.99.80)此定义主要关注个人信息,与前述《办法》中的数据经纪人定义有着较大差异。
2023年4月10日,美国加州议员提出对加州民法典中与数据经纪人管理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以协调和对接《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以下简称“CCPA”)中对数据经纪人提出的新要求。从此次修订草案可以窥见当地立法者拟在CCPA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框架下对数据经纪人进行管理的部分要点:
建立个人信息可访问删除机制:修订草案要求CCPA所确立的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机构(California Privacy Protection Agency,以下简称“CPPA”)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的同时,应当建立一种个人信息可访问删除机制,允许消费者通过单一和可验证的方式要求数据经纪人删除其个人信息,数据经纪人可以对删除请求进行验证并且不得披露额外的个人信息。此外,修订草案提出从2025年8月1日起,数据经纪人应至少每31天接入一次前述删除机制,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删除请求并报送CPPA。(Section 1798.99.86)
记录和披露个人信息行权请求及响应情况:此次修订草案要求数据经纪人在每年1月31日前,对消费者提出删除其个人信息、知情并了解其个人信息被销售或共享的情况以及拒绝销售或共享的情况进行统计和披露,包括行权数量、响应天数的中位数及平均数,以及因无法核实等原因拒绝请求的数量。(Section 1798.99.85)
在CPPA进行登记及披露:在加州民法典中,数据经纪人原本需向州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进行登记,此次修订草案提出数据经纪人应向CPPA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1)数据经纪人的名称、主要物理位置、邮箱地址及网站地址;2)隐私请求的记录指标;3)是否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消费者精确地理位置信息、生殖与健康信息;4)合规审计情况;5)数据经纪人网站的消费者行权途径页面等。数据经纪人的登记信息将由CPPA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披露。此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数据经纪人未能履行登记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