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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表决通过数据条例 对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划定红线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数据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等行为划定红线,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数据条例》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是山东数据领域的综合性地方立法。当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立法背景与重点内容。

山东此前于2021年出台《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随着数据工作实践推进,其内容已滞后于新形势的要求。受数据权属不清等因素影响,不愿供数、不敢供数的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孤岛、数据烟囱不同程度存在,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规定,解决实践中的堵点。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条例提出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侧落实开发利用责任制,对目录编制、收集、质量管控、资源登记等重点环节实行全流程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法高效流通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对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分类别、分场景作出规范界定,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相关活动提供行为遵循。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明确数据处理者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规则和要求,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流通交易侧,条例确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推动数据及时完整回流,同时对数据提供方、需求方和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交易行为作出规范,并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提升跨境流动便利化水平。

条例同时把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据产业培育写入任务清单,要求拓展经济、政务、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数据应用场景,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重要数据目录确定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山东省大数据局副局长綦琳表示,将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加快制定数据产权保护、流通利用、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

山东正在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此次立法把产权登记、授权运营、跨境流动等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的地方实践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入法是地方立法中较早的明确禁止性表述,为平台间数据获取行为的边界提供了可引用的依据。12月施行后,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节奏将决定条例落地的实际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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