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玉明委员建议:把基于“人格权”的数据权利保护放到更突出位置
赵丽梅 张均斌 2024-03-04 09:16:34 浏览量:140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持续关注数权立法的纵深发展,今年全国两会,他拟提交《关于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数权法立法进程》的提案。在他看来,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前提是系统性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当前,多地企业在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入表,推动推进数据价值化,向数据要“生产力”,我国也在推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连玉明谈到,数据的产权、定价、流通、分配等制度构建十分复杂,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无人区”。我国推动实施“数据资源入表”,可以说是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中迈出了关键一步。


因此,他建议,加快构建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的制度体系,推动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同时,建立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他谈到,从数据产权界定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交易定价制度、资产入表制度等入手,构建一个全流程的完整闭环,才能使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化真正见到成效。

“如果说数据产权制度是系统性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步骤,那么,从数据产权向数权保护的转变则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根本所在。”连玉明认为,要着力构建一个“数权-数权制度-数权法”的法律架构。

数权制度是多维度的、是系统性的。连玉明解释,数权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综合体。最大程度发挥数据的要素作用,既要解决好数据财产权问题,更要把基于“人格权”的数据权利保护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数据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是维护数据来源主体——人的尊严,强调数据来源主体依法享有自由不受剥夺、隐私不被窥探、信息不被滥用等权利。

“加快数权法立法进程,就是要推动以‘所有权’为重点的数据产权到基于‘共享权’的数据权利的法治化进程。”连玉明认为,数权制度不仅要有对数据的所有权人控制、使用、收益等权利的规定,也要有他人利用数据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数权、公益数权、共享权等。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数权制度的导向是一方面保护数据的共享价值,另一方面推动数据共享价值的无限扩大,实现“数尽其用”。

连玉明建议,当前,要加大数权立法的理论研究,重点解决数据权属、形态、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关键问题。适时启动数权法立法建议稿起草工作,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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