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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省衡阳市的“政务数据第一拍”受到各方关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以网上竞价的方式出让“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和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权”,标的底价为18.02亿元。此后,该中心再度发布公告,表示暂停该交易活动。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这是全国首次公开交易公共数据特许经营权。业内指出,政务数据是公共数据的主体。地方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进行数据变现,虽可带来财政收益,但存在单纯逐利和行政垄断的问题,无法有效兼顾数据发展与安全。同时,地方的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所作的数据所有权安排是否符合法治原则也待商榷。对此,可进一步完善立法,优化制度安排,对数据权属、数据开发利用等提供规范和指导,以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专家认为,地方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误用授权机制的问题,不利于公共数据的发展与安全。
一是地方立法关于公共数据所有权安排问题有待商榷。时建中指出,当前省级数据立法呈现“地方包围中央”的态势,关于政务数据的权属,地方数据立法差异较大,部分省市规定政务数据资源为国家所有,个别地方规定地方政府依法拥有政务数据的所有权。由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数据属于国家所有,并不符合法治原则。
二是公共数据加工权的出让给数据安全带来风险。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庄子银指出,政务数据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健康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大量敏感信息,数据加工权的出让,可能会带来泄露个人数据隐私、威胁公共数据安全甚至公共数据国家安全等严重问题。
三是滥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破坏了公共数据的公益性价值。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指出,公共数据应该实现普惠开放赋能,而行政机关过度追求经济激励,将授权机制作为公共数据开放的首选机制甚至唯一机制,将本可以公益性普遍开放的数据转变为行政垄断的封闭数据,最终破坏了本应维护的公共利益,反而影响了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造成公共数据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失衡。
专家建议,进一步加强法律供给,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一方面,在立法中明确公共数据的权属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素华认为,公共数据作为一项公共性资源,本质上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将公共数据所有权赋予国家而形成国家所有权,并依据开放目的将公共数据区分为国有公用公共数据和国有私用公共数据两类。国有公用公共数据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利益等须保密的内容,属于国家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必须对外展示和公开的内容。国有私用公共数据可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公共数据实际使用人享有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公共数据的取得和使用采用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在涉及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数据上以无偿或低价为原则,而对可产生收益的数据以有偿为原则。
另一方面,优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设计。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叶明、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典等人指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在相关制度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敏感程度较高的数据设定较高的权限,授权单位应制定并及时更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其次,明确运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以基础业务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作为准入条件,以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作为退出条件,保障授权运营安全和效率。再次,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到公开透明,并征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确保数据主体了解数据使用情况。最后,建立穿透式监管制度,对市场、要素和算法实现全监管。明确数源单位、运营主体、授权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授权主体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公共数据运营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