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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经济过去十多年发展很快,基于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3%,已连续11年显著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数字经济占GDP比重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41.5%。
数字经济最大变化是数据变成了生产要素,这在以前所有经济形态中是不存在的。然而,数据要素发展也面临着难题,“数据不出省”“部门之间不流通”“数据确权难”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大数据行业的发展,全国已经建成的地方大数据交易所大多摆脱不了地域限制,难以形成全国性的数据流通和交易。
围绕上述议题,9月1日,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会长江小涓,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陈智敏,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等在由人民网·人民数据主办的数据要素发展座谈会暨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仪式上展开讨论。
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是首个全国性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将对数据加工、确权、流通起到关键性作用。
会上,人民数据联合中国电信、湖北数据集团、数字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发起成立“数据要素联盟”,联盟将以数据存、管、用为核心,以数据确权业务为抓手,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确保数据流通交易的合规性,为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更顺畅的路径。
江小娟:数据的价值释放在于用起来、动起来,要让数据有更多的交易和使用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在中国建立四项数据基础制度,分别是数据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安全治理制度,被称为“数据二十条”。
会上,江小涓就“数据二十条”起草过程中的研判思考进行了分享。
江小涓指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既有生产要素的一般性质,也有很多独特性质,这就带来了数据问题的复杂性。
她认为,第一,关于数据产权问题,数据具有多主体参与性、非唯一性、伴生性等性质,使得数据产权问题的复杂性体现在多方面。首先,数据确权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我们对数据确权后才能够使用流通和交易,就相当于要各相关方要一致授权,由于数据产生相关主体对数据利益的关切程度差异非常大,所以授权的意愿差异也很大,很多主体将来用与不用并不是相互关联的。如果这样明确地要求先确权才使用,最终可能导致谁也用不了。”
其次,江小涓进一步分析称,数据和一般物品的产权不一样,一般物品的产权很容易就能确定下来,一旦确定了产权,就对其他人有了排他性。数据完全可以多次复用,而且它依旧存在,从经济学上来讲,它是一个典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对象,这种性质的对象其实不太适合用来作为私人财产来处理。
“即便是把数据作为知识产权来处理,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知识产权应该有独创性、有劳动付出的,但是很多数据是伴生性的,行为过程就会产生数据。特别是知识产权主要是用来作为侵权处理来使用的,但是数据侵权以后,你根本就不知道,维权也比较困难。 ”
未交易的数据是不是有用,是不是有价格?江小涓提醒,在交易没有发生之前,这些数据毫无用处。“有国外专家估计,产生有用的数据不到2%,我们为什么要给98%的数据做无益的确权呢?这背后有很多问题。”
基于上述数据的特性,江小涓建议:“我们不应回避数据所有权的问题,但更要强调使用权。数据的价值释放在于用起来、动起来,要让数据有更多的交易和使用,推动市场加快发展,从实践中来总结经验,以现实需求为导向为数据权属问题破题。”
关于数据交易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的问题,她说:“我们应秉持开放的态度,鼓励场内场外交易并行。”
另外,江小涓认为,虽有困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是必须坚持的原则。
关于数据安全,她则称:“讨论认为,在使用中才能发现和解决问题,才能不断探索构筑有效的防护体系。要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合理使用,以数据使用促进数据安全技术的持续发展。”
江小涓进一步表示,“数据二十条”出台后,最大的变化是数据交易所蓬勃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共有47家数据交易所成立。她提到,调研走访发现,各数据交易所在理念创新、制度建设推进等方面进展喜人,但目前还存在数据交易体量有限、交易总体不活跃的情况。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多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继续探索不局限于交易所内的数据应用场景;继续探索各个交易所之间数据交易流通的路径和方法;进一步做好公共数据公益性和商业开发之间的关系处理;加快实践探索跨境数据交易等。
陈智敏:要还数于民,体现公民的数据财产属性
陈智敏表示,“8月1日,财政部刚刚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符合相关条例的数据资源确定为无形资产,并列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很多专家认为,数据有望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可能代替现在所谓的土地财政,今后很可能是地方政府数据财政的重要基础。”
数字经济现在占GDP的总量已经到了40%,陈智敏认为,这说明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的生产力已经形成了。劳动工具由农业时代的农具、工业时代的机器,变成了数字经济的算法、算力,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劳动对象由农业时代的土地,工业时代的石油等变成了数据。互联网为数字经济运行提供了网络平台,是数字生产力的重要载体。
“如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时代之问和全球之问。”陈智敏说,当前,世界上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我们在工业化时代建立起的生产关系与数字经济不相适应有很大关系。中国数字经济占GDP40%,西方国家已经占到了50%、60%,数字经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是生产关系严重的不相适应。
陈智敏强调,公民对数据的主体权利应该包括公民的数据权,这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权、物权、数据权。公民的数据权还包括人格权,即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权,公民的数据财产权,即数据创造的社会财富分配权。我认为,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专家学者研究得不够的一个问题。”
陈智敏进一步说道:“现在,一般讲隐私权比较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富的分配权利研究得不够,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数据时代公平正义的问题,关系到社会共同富裕的问题,甚至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前途命运。”这个问题需要理论界进一步深入研究,实践界进一步探讨。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比较好地体现了企业数据的财产属性,做到还数于民,体现公民的数据财产属性,让全体人民更好地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数据要素分配和再分配的机制,推动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是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应在数据的科学统筹、高效流通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其本质是数字经济的生产资料,即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它能够准确地反映和正在重塑再造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人与社会,企业与企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希望数据要素服务平台能够抓住数据20条的出台和国家数据局的组建带来的契机,在打破数据的条块分割、企业垄断、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因为,现在数据都是被企业、行政单位、行政条块所有的,不能够有效流通。有效解决制约数据在全国范围内高效流通流动的难题,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分配体制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是积极开展数据领域的国际合作。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决定的,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开展国际合作时要坚持国家主权的原则,反对数据霸权,抵制长臂管辖,保证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要积极参与推动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则。
周延礼: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有价值的,数据确权十分重要
周延礼表示,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是全球第二,到了2025年数字经济占GDP的比例超过50%,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金融数据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问题。
他提到,数字技术赋能的金融,最大的一个特点是效率的变革、服务的变革,有利于金融的创新。
他举例称,现在银行的贷款很少面对面进行,绝大部分都是在线上进行操作,“前不久我们到山东日照调研,哪怕是基层,基本上90%以上的银行贷款都是在线上操作了,这得益于数字技术提供了便利。 ”
周延礼表示,从金融科技发展的现状看,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服务,给传统的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会带来金融效率的提升,尤其是征信数字化管理、信贷线上投放、风险实时化管控、保险精准化定价等方面,数字技术提供了精准服务的技术条件,都与数据要素化密不可分;从金融科技的风险防控看,数字技术在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方面都得益于数据要素化。数据流在金融业数字基础设施中的安全运行,解决了存量数据的碎片化、沉淀性和分散性问题,形成及时性、完整性、全面性的数据运行格局,对风险管理大有裨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有价值的。如同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和技术要素,数据价值体现在产品价格上。因此,数据确权十分重要。”
周延礼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建立数据确权的制度,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级分类,授权使用。第二,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监管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定价融资市场。第三,完善数据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当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第四,把安全贯穿于数据治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的底线,尤其是数据安全的底线,明确监管的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合作。第五,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强化分行业监管、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的数据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