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赋能金融发展,提升“中国数”全球话语权
贾彦 顾鑫 苏映雪 2023-08-21 11:33:48 浏览量:253

日前,上海出台《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据要素配置枢纽节点和数据要素产业创新高地。上海联交所研究院聚焦数字经济新趋势,在《清华金融评论》(2023年第8期)刊发《数据要素赋能金融发展,提升“中国数”全球话语权》。文章认为数据要素是现代产业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数字经济新引擎的源动力,也是全球数字竞争的角力前沿。在新一代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全球经济要素循环流动的国际环境下,须以全球视野建设世界级数据要素跨境交易枢纽,打造跨境技术交易结算便利化通道,加快构建以我国为主导的“跨境数据流动圈”,提升中国在全球数据交易方面的话语权。


数据要素与金融市场融合发展

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功能,能够促进产权融通,激发数据要素潜能,在引领数字基础制度建设中具有天然优势。同时,数据基础制度也能保障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增加金融资产流动性。借助数据金融市场,能够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以数据要素金融属性进行定价并开展交易,根据数据要素的当期产品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的折现价值推断其合理价格区间。金融在数据要素产业链中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对引导数据要素标准化发展、顺应宏观政策的调控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在数字化变革浪潮中,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拓宽了金融概念:传统的金融业经过数字化改造具有了新的形态,比如数字虚拟货币往往与法定主权货币相提并论,对全球货币体系提出挑战。数字技术对金融业形态的改造及其融合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融合。随着电子化交易所的出现,改变了金融业务柜台交易阶段,重塑了金融产品的形态,结束了金融市场地域分割状态,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与活力;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又加剧了金融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金融业务形态脱离了时间与空间范围的限制,金融产品的数字形态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基础支撑,金融产品脱离了物质形态,金融价值的流动仅仅表现为数字的变动,数字化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运行成本,提升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

第二阶段:21世纪以来,大数据、云计算与金融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相较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海量数据的存储,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数据从低质量、碎片化的原始状态,转变为可衡量的数据资产和可流动的数据资本,数据价值化和资源配置的过程,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第三阶段:区块链、人工智能与金融融合,也被称作Web3.0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到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阶段,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对金融领域的正向影响正在开启全新的时代。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是数字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块链技术对金融的改造不仅在于加强金融数据的安全透明,更在于算法的变化,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账本,在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较之于大数据阶段,将更颠覆性地改变金融的传统业态模式。

国内数据金融市场建设提速提效

第一,数据资产治理标准不断推进。数据要素治理主要涵盖数据资产确权与保护、数据分类标准实施等方面,数据要素的确权与分类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交易以及数据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基础。随着国家战略的紧密实施,数据要素市场治理相关的规范指导与引导条例不断出台。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发布,对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全国信标委相关研究机构推出《数据要素流通标准化白皮书(2022版)》,对数据要素流通的标准体系进行了相关探讨,提出数据资产资本化的概念,并指出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流通发展到最高阶段即实现数据资产资本化。关于数字资产融资的相关规定已经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2020年10月,我国央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法是中国第一次将涉及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代币”等纳入法律。此次更新法律的核心,是对发行代币进行了严格禁止,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第二,数据要素基础市场规则持续完善。当前,国内各主要数据要素试点城市都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权属界定以及流通交易规则,为进一步发展数据金融市场奠定了基础。上海、深圳、杭州、成都等都相应出台了数据治理相关的条例。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交易适用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海出台了《上海数据条例》,其中对个人数据与公共数据进行了区分,关于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问题都有相应规范。《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数据交易规则体系,对数据主体权利界定、数据隐私保护、数据要素分类、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监管沙盒”推动数据金融治理体系建设。由于新一代计算机技术的前沿性,其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创新性与风险性难以确定把握,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始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对监管规则中的难题进行试验。我国当前的实践注重金融科技的应用效果试验,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促进地区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测试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模式或新业务流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测试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和放宽监管限制。在2019年12月北京启动试点之后,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不断扩容,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成都、广州、山东等十个省市和地区都相继推出的金融创新试验项目;主要数据技术应用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知识图谱等新技术;应用场景覆盖风险防控、涉农信贷、普惠信贷等业务领域。

数据与金融市场耦合发展仍需推进

第一,顶层设计仍需完善。尽管《数据二十条》已经提出保护数据主体权益,但是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数据主体权益的法律界定、数据要素分类实施标准、数据资产界定以及数据资产交易市场实施相关的细则都相应缺乏。数据与金融市场二者融合发展所要求的治理机制仍属空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与数据要素市场相关的政策体系建设都是独立进行的。数据要素市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指导,金融市场出台了一系列进行银行业等金融业数字化升级的意见指引,但是二者融合发展中需要的相关法律规范还相对空白。

第二,地域协调仍需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各地不尽相同,各试点城市中,北京、上海发展较快,但是数据基础法律规范不统一,数据标准节点不同,数据市场与金融市场耦合相关的基础条例表述不一,数据金融资产分类、金融准入与监管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亟待填补,上述现象都不利于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数据金融市场形成。

第三,监管理念创新尚待突破。一是监管目标有待明确。当前我国数字市场“监管沙盒”监管目标以项目效果为导向,缺乏对基本监管原则的建设性启示,且各地项目实时评估机制还待完善。二是试点项目开展主体有待拓展。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沙盒”推动监管与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试点更多局限于银行,申请主体主要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金融产品创新范围受限,证券、保险、信托领域产品较少。三是监管项目评判的科学性与开放性有待提升。国际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沙盒”的监管是自下而上的,基本理念在于推动消费者、投资者利益保护。国内自上而下的审核机制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市场的甄选力量,而项目风险评估应该建立专业的市场化评估机制,以最大限度推动容错与改进,更加注重营造更公平的环境、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特别是消费者的数据权益、企业与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监测金融风险。

第四,监管协调亟待提升。当前由于数据资产层面的顶层设计不完善,金融科技赋能实体企业融资的效力得不到明显改善。具体表现在数据财产权利属性不清晰,监管框架不明确,不同监管部门、跨区域与跨境间关于数据资产分类标准、治理框架等仍需加紧协作。未来,仍需在分类监管标准、市场准入以及投资者保护、隐私安全与风险防范等方面推动数据与金融融合发展,强化相关机制设计,打造开放、容错的监管体系,以最大限度释放数字化带来的高效、便捷与低成本红利。

深化数据与金融融合发展的路径建议

第一,以数据要素服务普惠金融战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数据要素赋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在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借助各类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大数据思维构建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企业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构建“AI(人工智能)+金融”的综合化科创金融服务新模式,如通过大数据系统筛查、智能分析等方式,实时推送企业融资需求,高效对接企业,有效解决金融供给结构性偏差,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适配性;构建数字化信用体系,补充传统的征信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破解融资长尾群体信贷过程中的风控不完备、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构建数字化监控体系,动态监测企业经营、还款能力、资产变化等情况,准确进行风险监测,提升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能力,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提升数据要素的金融属性,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在实现数据价值化的过程中,数据要素在商品属性上逐渐衍生出金融属性,使得数据要素以金融属性参与金融领域的经济活动并不断深化。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推进和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成熟,数据交易将逐步由价值发现、价值交换向价值创造的阶段演进,形成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数据金融产品,实现数据要素从资源化到产品化再到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全生命周期,更好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进程。

第三,深化数字金融监管新理念,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数据金融治理体系。数据在金融化过程中面临安全风险多、流通风险大、定价不确定等特性,不利于数据要素自由流动。未来,随着市场逐渐成熟,应形成科学规范的数据金融治理体系。首先,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深化金融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金融数据分级管理制度。其次,寻求科技监管新思路。通过制定规则、形成框架机制等,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精准抓取、有效整合金融数据信息,准确进行金融风险监测。提升数据安全技术的应用,建设大数据安全共享与开放利用平台,大力支持金融数据服务模式创新。再次,完善金融数据交易规则,建立金融数据流通与交易行为的管理规范,形成更为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着力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更好更全面地发挥金融数据的效能。最后,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定价体系,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模式,以市场化机制为主,适度管控为辅,逐步形成成熟完备的数据交易价格体系。

第四,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数字金融法律保障体系。数据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法律挑战,迫切需要发挥司法鼓励创新、规范引领的功能作用。首先,健全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推动构建基于新技术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入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研究探索。其次,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持续健全数据要素的相关制度体系,全方位护航数据要素依法合规融合应用。提升金融数据监管能力,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等数据供给和使用行为的规范约束,推动金融与数据要素融合应用,平稳有序释放活力。再次,加强数据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建立数据确权机制建设,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明确数据权属、控制边界与使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应对全球数字竞争提升“中国数”国际话语权

在数据要素时代,国际竞争愈发体现为数字化能力的竞争。数据要素是现代产业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数字经济新引擎的源动力,也是全球数字竞争的角力前沿。近年,我国逐渐加强跨境数据交流合作,在新一代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全球经济要素循环流动的国际环境下,跨境数据在支撑国际贸易活动、促进跨境科技合作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第一,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推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平台处于粗放式交易模式,数据治理体系尚待健全。从全球视野看,各国金融数据出现海量聚集和爆发式增长,但侵犯个人隐私、数据垄断等现象普遍存在,各国尚未对跨境金融数据管理达成一致协议,甚至在治理框架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不利于全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因此,我国在推进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与国际数据治理制度兼容的离岸数据治理体系,主要涉及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数据安全、竞争冲突等内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政策,推动监管和制度创新。

第二,推动跨境数据贸易互信互利,加紧对标国际数据准则。我国与国际数据市场、特别是与欧美市场在监管理念、发展进度、市场深度、交易生态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跨境数据交易需要进一步推动数据金融市场发展对标国际准则,特别是在数据资产权属界定、数据金融业务准入与监管理念、数据金融领域反垄断规则、数据资产分类标准、税务透明度等方面还须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加强国际协调和磋商,共同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可以避免商业与贸易中的纠纷与误解。在当前全球供应链变局的背景下,更应该通过与国际数据金融市场的规则对接,推动国际商业和贸易谈判的互信互利。

第三,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国际板”,以“中国数”提升国际数据话语权。有序推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应加快构建以我国为主导的“跨境数据流动圈”,探索数据跨境双向流动及合作机制;建立离岸数据交易“国际板”,强化与国外数据要素市场联动,吸引境外非居民进行数据要素的投融资活动,形成包括金融数据在内的数据要素“引进来、走出去”的态势。以全球视野建设世界级数据要素跨境交易枢纽,打造跨境技术交易结算便利化通道,将“中国数”的影响力拓展到全球,提升中国在全球数据交易方面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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