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树: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
佚名 2023-05-31 08:06:15 浏览量:228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更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去年年底,国务院专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包括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等。将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我国的政策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今年4.26期间,包括广东高院、浙江高院、海淀法院、浦东法院等多家法院评选出多件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相关参照标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案件越发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对于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基于此,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与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主办的“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于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代表围绕数据权益相关话题展开交流和研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作致辞发言,以下为全文内容。


各位嘉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祝贺首届数据权益保护论坛的召开,也非常高兴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致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快速融入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天,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代表相聚在这里,共同探讨数据权益保护非常具有意义。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数字经济更好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的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了“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任务部署。党中央的一系列部署,为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

当前,围绕数据产权保护,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学术界从理论基础、实践路径等方面展开讨论;司法界从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方面实践探索;产业界从挖掘数据价值、丰富数据应用场景、产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贡献力量;政府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积极探索制定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利用的政策。全社会正在着力为推动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积极作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在申长雨局长的亲自部署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产权制度运行更了解、对登记确权工作更熟悉的优势,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和实践,提出了“四个充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以有效支撑我国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借此机会,把工作进展情况跟大家做个交流。

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数据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深入了解数据产业现状、深刻把握数据特有属性、我们坚持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倾听各界的诉求与建议。开展了书面调研、座谈交流、问卷征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的调研,听取来自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司法部门、地方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为规则构建提供重要参考。今年以来,结合研究和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加大调研力度,开展了面向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百企调研”,进行数据摸底画像,并听取企业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工作的意见建议,目前已经完成了对60多家企业调研,形成了企业调研报告,为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更贴近企业需求、满足发展需要奠定基础。

二是系统开展理论研究。我们从国内外现状及实践经验、规则构建的理论基础、规则内容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十余万字的研究报告,并部署完成多项子课题。在研究基础上,我们基于数据区别于有体物的无形性特征,借鉴知识产权思路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其理念与“数据二十条”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理念相一致。研究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保护主体、赋权方式、权利内容、保护方式、运用模式等六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提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为保护对象,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采取登记方式进行赋权。提出数据知识产权是一种有限的排他权,用以规制他人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数据的行为,并可作为具有初步效力的证据和数据交易凭证使用。

三是积极开展实践探索。自去年11月份,我们在全国8个地方开展试点,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着力推动在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四个方面取得突破。试点地方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多地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内容纳入本地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等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试点牵头部门还与有关部门开展沟通合作,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效力认定和在促进数据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在登记实践方面,截至4月底,深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已先后上线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迈出试点工作的关键一步。其他试点地方也将陆续上线登记平台,开展登记工作。

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是一项集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一体的工作,目前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立足职能定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规则内容,尽快形成制度性成果,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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