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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官网发布《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信托、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化创新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条例》提出,各级各部门应当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级政府、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应当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数据相关工作,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应用。
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指出,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并保障自然人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享有的知情、决定、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产权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加工使用的权益,包括清洗、变换、归集、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合法持有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依规享有经营权益,可以对其进行交易,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条例》还提出,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流通交易前在省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获取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融资担保、争议仲裁的初步依据,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公共数据。
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方面,《条例》指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数据,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条件时开放。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但是,经过依法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应当开放。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条例》指出,本省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规范加工,对外提供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收益。被授权运营主体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数据信贷、数据入股等服务
在数据市场培育方面,《条例》指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加工和使用。支持数据商围绕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
《条例》还提出,广东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明确核算范围、核算指标和核算方法,准确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将数据生产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科学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在数据资产化创新方面,广东省将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支持个人和市场主体基于自身意愿,将承载其个人信息的数据和合法持有的数据授权第三方托管使用,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增值,并获取数据开发利用收益。
在安全与保障方面,《条例》提出,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同时,广东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