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交易便利性与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迎新规
郝亚娟 张荣旺 2023-10-13 09:04:04 浏览量:220

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各国也在探索加快数据出境管理机制。

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个人信息方面根据向境外提供数据规模进行了分级管理规定;同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允许自贸区自行制定负面清单,经批准后备案。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整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简化了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数据出境规定进行细化,对实务处理中的规则予以明确,对从事数据出境相关企业具有较大利好。



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作为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研究员林梓瀚告诉记者,在国际层面,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以推动数据的跨境流动,同时构建起数据跨境流动的生态圈,比如《美墨加协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英美的“数据桥”以及欧美之间的《数据隐私框架协议》等都围绕数据跨境流动,搭建起自由流通的生态圈。

在国内层面,林梓瀚分析,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推进,“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快,外资企业引进来的力度也在加大,随之而来的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长。此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说明国家对建立安全、便捷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重视。

“受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因素影响,《征求意见稿》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林梓瀚说。

记者注意到,为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相关法规也在逐步完善。林梓瀚表示,继《网络安全法》后,2021年国家陆续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此外,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内容也散落在《刑法》《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对企业的数据安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兴业研究指出,相较于此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文件要求部分数据跨境场景应事前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事前操作,即可进行数据跨境的数据范围,旨在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被纳入此范围的数据,未来进行数据跨境流动将更为便利。

坚守数据安全红线

“允许自贸区自行制定负面清单,经批准后备案”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兴业研究指出,《征求意见稿》给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数据跨境上一定的探索创新的空间,旨在通过先行先试,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以及数据跨境模式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双循环发展以及加入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各自贸区将可自行制定本自贸区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即“负面清单”),经省级网信办批准后,报国家网信办备案即可。未来,各自贸区或逐步探索缩小负面清单范围,相应探索成熟后也有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的可能。由此,自贸区也将成为我国探索扩大数据跨境范畴的重要试验区。

总体来看,陈兵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影响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征求意见稿》降低了数据出境管理的要求及成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数据出境活动的管理范围、管理要求、管理方式等,减少了相关数据出境活动限制要求,为数据处理者提供了清晰的规则和指引,降低了数据出境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有效为企业降低数据合规成本,提供更多的便利和灵活性。

第二,《征求意见稿》增强了数据出境管理的灵活性和差异性。《征求意见稿》根据数据出境的规模、性质、目的等因素,对数据出境活动进行了分类分级管理,简化了数据出境活动的审批流程,提高了数据出境活动的效率和便利性。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自贸区等特殊区域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为数据出境活动创造了更多的空间和机会,有利于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第三,规范了数据出境的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相关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各地方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企业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和防范能力,防范数据出境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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