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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挖掘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持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让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是当前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对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共享、开放都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此前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随着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逐步参与到产出、分配过程。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并形成和创造价值,离不开多种其他资源的投入和大量经营主体的参与。如果不对收益分配进行合理规范,将会削弱相关主体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可能会阻碍数据要素的价值化与市场化进程。
在实践层面,收益分配的首要问题是数据产品服务的生产成本难以核算,总成本、平均成本或边际成本均是如此。数据要素的成本核算模型构建不易达成共识。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因人而异、因情而异,难以对其进行精确核定。数据要素收益难以切分,数据的二重性、生产要素深度融合、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等,注定了数据要素的收益有时作为一个整体难以进行具体分割。
在理论层面,同样面临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比如,公共数据能否以及如何参与收益分配?如何平衡或协调好不同环节、不同类型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都需要具体分析与应对。
在各类数据中,公共数据是建章立制的重中之重。我国公共数据体量是巨大的,质量也非常高,是有待挖掘的公共资产,可把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的多元价值作为重要突破口。实践中,公共数据的确权机制尚未建立,制约了其价值化和市场化进程。公共数据资产跨域互信难,跨地域的协同治理还面临较高壁垒。此外,公共数据在流通利用与安全及隐私保护方面的矛盾较为突出,这就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公共数据运营方面,欧美国家大多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但也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对出于商业利用目的、大规模或持续性的公共数据开放申请,我国可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并完善公共数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和机制。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来实现各类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平衡。为此,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流通共享原则。通过制度性的财税政策,配套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不同数据主体或处理者的激励,提高数据流通的公平与效率,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具体地,可通过设立数据信托、发展数据中介服务等方式,促进数据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共享。
二是公平竞争原则。坚持中性原则,消除财税政策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阻碍。在税收制度上,应注重提高税制的确定性和包容性,避免不确定性加剧市场扭曲;在税收征管上,可利用数字技术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激励相容原则。要以数据要素集聚、商业模式多元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平衡性调节作用。一方面,平台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创新,财税政策在此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支持。另一方面,要引导和督促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比如强化并明确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告责任。
四是逐步优化原则。产权、收益分配等数据基础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制度设计和财税政策应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优化调整。这就要求一体化推动数据资产的定价评估、会计计量、交易合同标准化等工作,与之相关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或完善也需要同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