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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湖南在工业制造、文化旅游、交通物流、普惠金融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等新业态加速涌现,获批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但同时,还存在数据权益缺乏法规支撑、数据资源分散、流通交易不规范、数据产业不强、数据创新应用不够等问题,因此,进行专门立法尤为重要。
条例草案在数据权益、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与应用等多方面作出规定。
例如,针对数据权益缺少法规支撑,导致数据供出、 开发、 创新应用缺乏积极性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获取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合法收益;明确数据处理者对已公开数据、衍生数据的权益;明确数据来源者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的权益;规范数据产权登记。
针对公共数据存在共享壁垒、授权运营规则不清晰、流通交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健全共享机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共享公共数据;共享存在异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规范数据开放,明确公共数据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的具体情形;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主体、形式及基本要求;规范数据交易,规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非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坚持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从三方面强化制度保障:提升数据安全监管效能。增加分类分级安全审查机制条款,降低数据泄露风险。构建可信流通监管体系。增加对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的监管条款,确保普惠共享安全可控。强化数据交易所监管。明确交易所经营管理安全要求,并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相应处罚措施。